言词证据有哪些(刑事证据的分类和简单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并将证据分为八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并说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学理上,根据证据的来源,作用,及其特点按照不同标准又可以将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对证据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有效掌握不同证据类型的运用规律,排除虚假证据或者非法证据,并且有利于司法人员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全面正确的搜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对证据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形成的过程,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的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语言形式表现,通过相关人陈述来反映,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言词证据是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具有强烈的具体某个人的主观性。涉及到具体某一个案件的每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都有可能会说出与事实不符的言词证据,除此之外,每个人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记忆等因素也会影响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凡是以物品,痕迹,或者书面文件等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他虽然如实记录客观事实,但却需要人通过某种方式揭示其反映的客观事实,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除非是伪造的,自然形成的实物证据具有最强的客观性,最能反映案件本身的真相。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来源或出处的不同,做此划分,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即第一手资料,目击证人根据其看到的情况所提供的证言,嫌疑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述,辩解,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都是原始证据,划分原始和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让司法人员在搜集证据时候,尽可能寻找原始证据,司法实践表明,证据转手和传递的次数越多,真实性和准确性就越低。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对事实的说明是肯定还是否定了嫌疑人实施犯罪及犯罪是否发生,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如果未排除无罪的可能性,不能做出定罪判决。同时存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难以查证并排除无罪可能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运用有罪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无可置疑,证据之间互相促进,加强。这样才可以定罪。而无罪证据的运用就简单很多,只需要有查证属实的无罪证据,无数量的要求,也不需要形成证据链,就可以解除嫌疑,如不在场证据,凶手另有他人等。一旦出现这样的证据,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就要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处理。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否则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方面情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同案证据结合,形成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只能说明某人到过案件现场,不能说明某人是犯罪的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