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怎么写
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缉捕罪犯所依法采取的一些必要的方法和手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侦查措施:
调查访问
对象和内容:包括案件的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友、知情人和发案时的目睹人、揭发检举人、案件发生单位或地区的负责人、有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嫌疑对象等。
方式:
公开调查访问:个别走访、座谈会、通知询问。
秘密调查访问。
通缉通报
目的:公安机关对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捕归案;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单位进行协查,以发现犯罪线索、查获赃款赃物、查明身份不清的犯罪嫌疑人等。
种类:
协查通报:通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解决具体案件中的问题。
预警通报:通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告知带规律性、发展性的犯罪类型、方法及可能流窜作案的情况,使其预先做好准备。
侦查实验
目的:在侦查过程中,对与本案有关的某些事实按照某一事件发生时的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以判明在特定情况下能否发生相同事实或造成某种特定后果。
讯问
对象:犯罪嫌疑人。
方式: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通知书上签名、摁指印。
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使用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并在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摁指印。
询问
对象:证人、被害人。
方式: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检查
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方式:侦查人员可以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搜查
对象: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方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上述对象进行搜查。
扣押
对象:物证、书证等证据。
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鉴定
对象:需要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物证、书证等。
方式:侦查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辩认
对象: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
方式:通过辨认的方式确认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人员等。
追缉
方式:包括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强制措施
种类:包括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侦查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