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能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事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里的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并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离开本单位到外地进行的工作活动。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
除了以上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一些视同工伤的情形,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职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