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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包含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11:26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遭受行政活动侵害的私人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的救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行政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依托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

监察救济

监察救济是指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主要针对行政违法和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赔偿。

立法救济

立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主要针对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

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相对于法院救济,复议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综上所述,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和复议救济等多种途径,旨在通过法定程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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