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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复议不予受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55:56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条例,以下几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决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对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的处理决定

如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升降、辞退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已经诉讼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申请

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信访事项处理结果

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重复复议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能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

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综上所述,这些情形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行政行为,已经诉讼的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信访事项处理结果,重复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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