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弃婴
在中国,收养弃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可以收养弃婴的情况:
收养人条件
年满30周岁,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收养弃婴的程序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其他注意事项
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如果收养人患不孕症并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以上条件及程序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具体操作时还需参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