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乱涨价乱收费!赣州发布告诫书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五一”、端午节假期
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和端午节假期将至,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消费权益,营造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市假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力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格标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一)各宾馆酒店等提供住宿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各宾馆酒店经营者要积极履行承诺、守约经营。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事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三)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
(三)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
(四)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赣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检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