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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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6 17:59:14
认定格式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
未与对方协商:
在订立合同时,这些条款未与对方进行协商。
重复使用:
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反复使用而制定的,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合同。
此外,法院在认定格式条款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实际重复使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其预先拟定的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条款并非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示范文本:
如果合同条款是基于合同示范文本制作的,且对方未能自由协商条款,则这些条款可能被视为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可能导致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综上所述,认定格式条款需要综合考虑条款的预先拟定性、未协商性、重复使用性,以及提供方的公平原则履行情况和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在判断时,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