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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8:26    

合同要约是指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人发出。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决定是否同意订约。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受约束:

要约中应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要约,但若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的,则视为要约。

总结:

合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满足向特定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受约束等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广告可以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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