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证持有者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医疗费用保障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交通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景区优待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优待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残疾军人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以及在境内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时享受优先服务。
这些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的关爱和尊重,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医疗需求,同时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建议残疾军人及其家属详细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应有的优待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