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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延期有哪些要求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48:56    

案件延期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如果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

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院也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需要延长,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公诉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延长,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补充侦查: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建议,并导致延期审理。

其他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突发疾病无法按时庭审,也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案件延期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或调取新证据、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同审理期限、公诉案件的特殊规定以及补充侦查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断是否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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