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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退休政策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3:23:28    

以前的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退休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累计工龄满十年。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退休待遇

退休费根据个人累计工龄的长短和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特殊规定

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干部,除了退休外,还可以采取担任顾问、荣誉职务和离职休养等办法进行安排。

提前退休

在旧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龄满30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不过,之前的规定中提到,在特定条件下,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前退休。

这些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近年来,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新政策对退休年龄和退休待遇作了一些调整,但总体框架仍沿用旧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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